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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第四章考點歸納

          發布時間:2012-04-24 17:50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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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第四章考點歸納

          第四章財政法規制度考點歸納解讀

          考點一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目前有兩部預算法律法規,分別是:(1)1994年3月22日在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預算法》;(2)經1995年11月2日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預算法實施條例》。 
          (二)國家預算 
          1.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證的、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國家預算最早出現在英國,其特征主要包括:(1)計劃性;(2)法律性;(3)集中性;(4)年度性。 
          2.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主要有:(1)財力保證作用;(2)調節制約作用;(3)反監督作用。 
          3.國家預算的構成 
          國家預算主要由:(1)中央預算;(2)地方預算;(3)總預算;(4)部門單位預算四部分構成。 
          4.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我 國國家預算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以及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不 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中央預算在國家預算中處于主導地位,地方預算在國家預算中居于基礎 性地位。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 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 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 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 (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2.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3.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1.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內容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1)稅收收入;(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3)專項收入; 
          (4)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1)經濟建設支出;(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4)國防支出;(5)各項補貼支出;(6)其他支出。 
          2.預算收人與預算支出的分類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人。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1.預算組織的編制 
          (1)預算年度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 
          中 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 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①法律、法規;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③本級政 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 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①法律、法規;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 劃;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預算的審批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3.預算的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4.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六)決算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七)預決算監督 
          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鄉、民 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各級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各級政 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并向本級 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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