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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浙江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稅收征管[一]

          發布時間:2011-12-27 14:24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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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2.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等。

            (一)設立登記(開業登記)

            1.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變更登記

            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情形: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登記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或投資總額、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1.先工商后稅務(30日)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記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4)其他有關資料。

            2.無需工商登記或與工商登記無關(30日)

            (三)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于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經營規模較小的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以及其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為應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2.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3.納稅人應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4.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注銷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稅務登記手續。

            1.注銷登記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日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30日

            2.區分: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并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只是辦理變更手續。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4.在《外管證》有效期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概念

            1.概念: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用以摘記經濟業務活動的收付款憑證。

            2.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3.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1)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

            4.發票防偽專用品——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生產,并核發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許可證。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確定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發票的防偽專用品是指印制發票過程中,所使用的用于鑒別發票真偽的專用品,主要包括印刷發票用的有色或無色油墨,印刷發票用的水紋紙等。

            5.發票的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二)發票的種類

            1.劃分: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聯次:三聯(+抵扣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是固定的四聯;其他的發票可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3.分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2)普通發票——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領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也可領用普通發票。

            1)分類:

            ①行業發票: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

            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

            ②專用發票: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印制具名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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