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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浙江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稅收概述[二]

          發布時間:2011-12-23 12:13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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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稅法及構成要素

            (一)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1.稅法的概念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1)稅法的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機關+獲得授權的行政機關。

            (2)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直接調整稅收分配關系。

            2.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稅法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1)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于稅收實體法。

            (2)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和外國稅法。

            (1)國內稅法一般是按照屬人或屬地原則,規定一個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

            (2)國際稅法是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

            (3)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3.按照稅法法律級次劃分,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

            (2)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

            如《營業稅暫行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

            (3)稅收行政規章

            包括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等)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稅收規章。

            該級次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進行,不得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稽查規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產稅實施細則》等。

            (4)稅收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含本級)各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涉及稅務行政管理相對****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法律責任。

            1.征稅人(“征稅”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

            2.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納稅”主體),——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征稅對象(課稅對象)——納稅的客體,也就是對什么征稅。

            每種稅都有其特定的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體現不同稅種征稅的基本界限。

            4.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如:消費稅具體規定了煙、酒等l4個稅目。但不是所有的稅種都規定稅目。

            5.稅率——指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金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納稅。如增值稅基本稅率17%等;營業稅基本稅率3%、5%等;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2)定額稅率,是按納稅對象的一定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的稅額,而不是規定納稅比例,也成為固定稅額。一般是用于從量征收的某些稅種、稅目。如:啤酒、黃酒、成品油等的消費稅。

            (3)累進稅率,是指按照納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實行等級遞增的稅率。一般適用于對所得和財產征稅,如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①全額累進稅率——我國不采用

            ②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

            ③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④超倍累進稅率

          6.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課稅依據、課稅基數)——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

            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采取從價計征。

            (1)從價計征。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如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作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大部分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計稅金額=征稅對象的數量×計稅價格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如屠宰稅以屠宰應稅牲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稅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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