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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浙江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增值稅和消費稅

          發布時間:2011-12-23 12:14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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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征稅對象:增值額

            現行增值稅的基本規范: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類

            根據計算增值稅時是否扣除固定資產價值,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的固定資產價款。

            (2)收入型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納稅期內應計入產品價值的固定資產折舊部分。

            (3)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期內購置的用于生產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的價款在納稅期內一次全部扣除。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三)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17%

            2.低稅率13%

            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自來水、圖書、飼料、農業產品等貨物,按13%的稅率計算。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2.銷售額

            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代墊運輸費用

            (3)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業型收費

            (4)收取的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7%稅率)

            3.進項稅額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另外計算,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行稅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在稅法規定的標準以下的納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

            1.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不含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注意】(1)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銷售額要為不含稅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同類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據以計稅,如果沒有同類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價格,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六)增值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納稅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①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2)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人出口貨物——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退稅。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1.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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