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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云南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23)

          發布時間:2010-08-29 20:20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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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四節 其他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匯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銀行審查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回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種類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4.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三、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按是否具備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二)銀行卡的申領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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