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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新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 財經法規簡答練習題及答案(2)

          發布時間:2010-10-27 14:10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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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1.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哪些證件和資料?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簡述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適用情形。
          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程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4.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的要求?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六條規定: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與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
          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5.稅款征收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1)征收唯一主體原則。(2)依法征稅原則。(3)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
          (4)按規定入庫原則。(5)稅款優先原則。

          6.核定應納稅額有哪些方法?
          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7.《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辦理哪些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答:《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6)辦理停業、歇業;(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8.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9.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1)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2)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3)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10.一般納稅人的哪些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2)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3)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4)未按規定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領購情況。
          7)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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