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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浙江會計證《財經法規》考試重點-會計核算

          發布時間:2011-12-18 15:08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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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1)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其具體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取得合法、可靠的憑證,并據此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符合質量標準的會計資料。

            (2)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資料,主要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

            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會計工作的生命線: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

            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以使會計資料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便于會計資料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經濟活動情況。

            2.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即以假充真。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憑證。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1)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

            (2)必須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提示】及時:一般為一個會計結算期。

            2.各單位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時,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手續齊全、填制規范、書寫清楚、送交及時。

            (二)原始憑證處理的基本要求

            1.處理基本環節:審核原始憑證——法定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錯誤的更正: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4)開具單位應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三)編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3.要素齊全、編號連續。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5)記賬符號;(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4.一筆經濟業務需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應采用分數編號法。

           

           

            5.“摘要”欄對經濟業務內容的說明,要文字簡練、準確。

            6.會計分錄對應關系及金額正確。

            7.除記賬憑證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原始憑證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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