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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發布《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全文(2)

          發布時間:2007-07-08  截至日期:已過期  來源:綜合銀行招聘信息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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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時期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     

              2006年底,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步入新時期。中國將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提高銀行業風險防范能力,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發展。新時期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將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一,銀行業對外開放必須符合國內經濟發展需要,不斷優化開放結構。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程度的提高,企業和普通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中國的企業將越來越多地需要各種各樣的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風險管理、企業銀行服務、貿易和境內外投資服務等等。中小企業需要更好的信貸服務和財務顧問服務。消費者也將需要更多的住房金融服務、更好的資產管理和財務顧問服務。中國的很多地方,特別是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仍然不足。因此,新時期銀行業對外開放首先必須滿足中國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第二,通過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和深化國內銀行改革,促進公平競爭,實現互利共贏,提高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中資銀行通過與外資銀行的競爭與合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吸收和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競爭力。銀行業對外開放將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促進銀行體系整體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第三,認真履行承諾,不斷提高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中國是負責任的大國。在新的時期里,中國將繼續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同時運用世貿組織規則實施審慎監管,防范跨境風險和系統性風險。中國將繼續積極參與雙邊和多邊談判,參與世貿組織規則的審議和制定,推動金融服務貿易健康發展。中國將繼續致力按照國際水準提升中資銀行的整體水平,致力于為在華外資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其提供不斷擴大的發展空間。第四,依法審慎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和國家金融安全。各國的經驗表明,金融開放是有可能帶來風險的。因此,在開放過程中能否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對維護金融穩定至關重要。在新的時期里,中國將繼續提高監管能力,加強非現場監控和現場檢查,按照國際標準不斷完善監管。在新的時期里,中國還將積極考慮建立存款保險機制,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根據上述基本原則,在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將主要采取以下政策:

              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進一步對外開放。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國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的限制,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所有非審慎性限制。在履行上述承諾的同時,為貫徹國家關于東北振興、西部開發和中部崛起的發展戰略,鼓勵外資銀行優先在上述地區開展業務,在業務和機構準入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適應外資銀行在華發展需要,實施法人導向政策。外資銀行可根據其在中國的經營戰略,按照自愿的原則選擇商業存在形態。為促進外資銀行全面發展,保護中國公眾存款人的利益,順應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中國將鼓勵外國銀行設立或者將現有分行轉制為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各類客戶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準備金、計提呆賬準備金等,按照統一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外資法人銀行應遵守與中資銀行相同的資本充足率、授信集中度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為外國銀行分行提供更有利的經營環境。中國在實施上述法人導向政策的同時,還為外國銀行分行創造了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主要政策包括:外國銀行分行可繼續經營現有業務,同時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簡化業務許可層級,下調營運資金數額;取消“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外國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在華發展戰略,隨時選擇將其中國境內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鼓勵外資銀行通過多種形式在華發展。中國將繼續支持外資銀行直接在華設立機構,同時完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綜合考慮市場布局、公平競爭以及金融服務充分性等因素,中國將協調推進外資銀行通過自身商業存在和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同時,重點防止利益沖突并限制市場壟斷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中的審慎監管     

              銀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在對中國金融體系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將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風險。中國高度關注開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不斷完善外資銀行審慎監管體系,采取更系統、更深入、更專業的監管措施,維護中國銀行體系安全,更好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堅持對外開放與嚴格監管并重,根據國際標桿和慣例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基本理念是“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重點關注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以及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監督和激勵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并通過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在下一階段的開放中,中國將從多方面提高監管的專業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快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監管標準的統一,特別是統一中國境內注冊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監管標準,致力于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其次,加快國內監管標準與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透明度,不斷提高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最后,積極改善銀行監管基礎和外部環境,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在中國銀行業的全面實施。根據新時期銀行業對外開放特征,進一步完善監管法規和制度。中國始終堅持依法開放,依法監管,在逐步開放的同時,系統推進外資銀行監管法規和監管制度建設。第一,充分考慮中國銀行業和外資銀行發展的新特點,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的部門規章和各類監管指引,特別是完善外資銀行公司治理、跨境交易、資產轉移以及母行對在華機構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為對外開放和外資銀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進一步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框架,提高監管手段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完善對外資銀行法人機構的綜合評級。第三,強化非現場監測分析,提升風險預警和評估能力,提高現場檢查深度和針對性,加大執法與處罰力度。完善風險監管手段,增強監管的審慎性和有效性。根據上述監管理念、法規體系和監管框架,中國將在監管實踐中更加注重微觀監管與宏觀監管、常規監管與特別監管的有機結合,促進外資銀行穩健經營,防范系統性風險。在微觀監管方面,繼續推行全面風險監管,監控外資銀行境內外、表內外和本外幣各類風險;實施合并監管,監控單家銀行在華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風險,防止監管套利;按照高風險多監管、低風險少監管的原則實施個性化監管,激勵外資銀行根據中國市場實際情況不斷改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確保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相協調。在宏觀監管方面,密切跟蹤國際銀行業的發展狀況和趨勢,防范全球性、區域性和國別性金融風險通過外資銀行對中國銀行業的傳染;以銀行業監管信息系統為基礎,監測分析外資銀行跨境資金流動,監控大規模、非正常跨境資金流動;開展高風險機構和新型業務的系統性檢查,有針對性地實施專項檢查。此外,在常規監管不足以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有選擇地實施特別檢查和特別監管,加大對高風險機構的監管力度,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存在非審慎經營行為的外資銀行,實施不同形式的特別監管。采取多層次風險防范措施,維護中國銀行體系安全。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中國在市場準入環節要求外資銀行母行承諾無條件承擔在華分行全部債務。在日常監管中,取消了“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余額不得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余額,使其在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保護境內存款人利益;同時,要求其營運資金的30%必須以六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或國債形式存放在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對于外資法人銀行,在市場準入環節應支付足額資本金,日常經營中要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在任何時點上維持與業務發展和風險程度相匹配的資本水平。上述兩類機構轉入境外資產必須經過批準,不得將高風險資產和非法交易資產從境外轉入境內。此外,中國將研究開發綜合性的危機處理系統,根據風險程度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建立分層次危機處理機制,防范突發性和系統性風險。    

              結束語     

              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目標是提高中國銀行業整體競爭力,建立一個健康、發達的銀行體系。中國將一如既往地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按照互利共贏的原則,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中國銀行業健康發展。     

              附件: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大事記

              第一階段

              1980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

              1981年,南洋商業銀行在深圳設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1983年,頒布《關于僑資、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的管理辦法》

              1985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90年8月,頒布《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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