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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0-06-12 17:5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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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股發行是增資發行的一種,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后,向其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有股東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認購配售股份的行為。它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一種方式。在集資的意義上,配股集資具有實施時間短、操作較簡單、成本較低等優點,同時配股還是上市公司改善資本結構的一種手段。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并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5、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于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后,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請不予核準:
            第一,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第四,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第五,申報材料存在虛假陳述。
            第六,公司擬訂的配股價格低于該公司配股前每股凈資產。
            第七,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公司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重大關聯交易,明顯損害公司利益。
            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第二、第三、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而未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不得在一年內再次提出配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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