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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考試發行與承銷筆記(2)

          發布時間:2010-09-01 19:4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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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考試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概念、資格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內容以及章程的修改。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

            【考試重點】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原則、方式、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要求。

            【知識點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

            設立原則:

            一般性: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性: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和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實行準則設立原則)。

            【知識點2】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發起人認足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

            在1994年的公司法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將募集設立分為定向募集設立和社會募集設立→1994年6月19日,原國家體改委通知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7月1日的公司法規定我國募集設立的公司均指向社會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

            【例1·單項選擇】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過向社會( )設立的方式。

            A.私募   B.定向發行

            C.招募   D.公開發行

            [答疑編號911020101]

            【答案】D

            【知識點3】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人數≤200,并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發起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第一,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注冊資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內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募集方式設立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注冊資本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2·單選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 )。

            A.35%    B.20%

            C.25%    D.40%

            [答疑編號911020102]

            【答案】A

            5.不得抽回資本: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

            6.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7.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其中,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8.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名稱按照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9.有公司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確定公司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
           

            【知識點4】設立程序


           【知識點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1.概念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2.資格

            (1)自然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應與營利性質相適應(工會、大學不可以,如是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先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然后才可以作為發起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投資或擔保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不得超過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的限額規定。

            (3)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認繳出資額已經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行業,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屬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僅限于外商合資、合作的行業不得違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不得作為國家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的公司的發起人。

            此外,以公司作為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他公司投資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超過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的限額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資格,后者沒有。

            3.法律地位

            (1)發起人的權利

            參加公司籌委會、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東的權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擔相應費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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