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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輔導之首次發行股票條件一

          發布時間:2010-11-26 14: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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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輔導之首次發行股票條件一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主體資格:(6項)

          ⑴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⑵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⑶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⑷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⑸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⑹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7項)

          ⑴完整業務體系、獨立經營能力

          ⑵資產完整

          ⑶人員獨立

          ⑷財務獨立: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⑸機構獨立

          ⑹業務獨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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