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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與承銷-發行準備、費用

          發布時間:2010-12-14 12:0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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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行準備 
            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承銷商及發行人應做好相關發行準備。
            (一)承銷準備
            1.承銷商承銷證券,應當采用包銷或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2.證券發行由2家以上承銷商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承銷商應當共同承擔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訂。
            3.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相關有關部門完成工作。
            (二)詢價(略,見第二節)
            (三)公開推介
            1.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自招股意向書工日至開始推介活動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天。
            2.首次公開發行公司在發行前,必須通過因特網以網上直播(至少包括圖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司推介。首次公開發行公司關于進行網上直播推介活動的公告應與其招股說明書摘要(或招股意向書)同日同報刊登,并在擬上市證券交易所的指定網站同天發布。網上直播推介活動的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網站名稱、推介活動的出席人員名單、時間(推介活動不少于4個小時)等。
            (四)首次公開發行招股文件的披露
            1.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2.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3.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二、發行費用 
            發行費用是指發行人在股票發行申請和實際發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該費用可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中扣除。主要包括承銷費用和中介機構的費用。
            (一)承銷費用
            一般根據股票發行規模確定。目前,收取承銷費用的標準是:包銷商收取的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總金額的1.5%~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l.5%。
            (二)發行人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費用
            包括申報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評估費用、承銷費用、保薦費用以及上網發行費用等。為本次發行而進行的財務咨詢費用,應由主承銷商承擔,在發行費用中不應包括“財務顧問費”;同時,發行費用中不應包括“其他費用”項目。
            例題9:承銷費用中代銷傭金是代銷股票總金額的0.5%~1.5%。
            答案:錯誤(應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
            三、發行階段的后期工作 
            (一)股款繳納
            我國公開發行股票采用的是預繳款方式(不包括首次公開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這一發行方式)。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資料是證明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有效法律文件,同時也是保證股東所持股票順利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據。
            (二)股份交收及股東登記
            在無紙化發行的情況下,股份交收以認股者載入股東名冊為要件。目前,在上網發行方式下,投資者購買到的股票通過證券登記結算系統自動登記到投資者的股東賬戶中。
            (三)驗資及簽證
            主承銷商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驗證,出具驗資報告;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詢價和配售行為進行是否合法合規驗證,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承銷總結報告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后l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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