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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第二章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07-01 23: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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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大會

            (一)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的權利。

            股東的權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股東的義務。

            股東的義務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人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范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決定權和審批權。

            (四)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應每年召開1次年會。年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東的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天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在議事規則里,可以規定股東大會如何召集、召開,其職權如何行使,審議和決定事項的提案等一系列運作細則。

            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

            5.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五)股東大會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以普通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2)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公司年度報告;(6)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應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必須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3.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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