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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第二章第一節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1-07-01 23:31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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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方式、條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和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實行準則設立原則(符合條件即可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設立)。

            核準設立為例外:某些特殊行業在申請登記前,須經行業監管部門批準,如證券公司的設立須經證監會批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實行核準設立制度。

            1.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形勢下,發起人必須認足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2.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公司。《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例2-1(2010年3月單選題)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 )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A.控股股份 B.有限股份

            C.全部股份 D.部分股份

            【參考答案】C

            (二)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發起設立形勢下,發起人必須認足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社會公眾不參加股份認購。

            2.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的公司。《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三)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

            例2-2(2010年3月判斷題)法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自然人也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

            【參考答案】×

            (四)設立程序

            1.確定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4.申請與核準。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設立股份公司的,應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5.股份發行、認購和繳納股款。

            (1)股份發行。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②各股東所持股份數;③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④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2)發起人的出資方式。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股份認購。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

            (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股份認購。第一步:發起人認購股份,并繳納股款;第二步:發起人向特定對象或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認股人繳納股款。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5)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例2-3(2010年3月多選題)認股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是( )。

            A.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B.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C.募集資金的用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D.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參考答案】ABCD

            6.召開創立大會,并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采用發起設立方式的,發起人繳付全部股款后,應當召開全體發起人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指股東代表監事)成員,并通過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創立大會行使的職權有:(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上述第(1)項至第(7)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例2-4(2010年3月多選題)創立大會由( )組成。

            A.發起人 B.經理 C.董事D.認股人

            【參考答案】AD

            7.設立登記并公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后,應當進行公告。

            8.發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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