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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第二章股票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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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股票的特征與類型
            一、股票的概述
            (一)股票定義:股份公司發行、證明股東的身份和權益、獲取紅利和股息的憑證 股票實質上代表了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獲得股息和紅利;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權力;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 。股票應載明的事項(格式):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以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董事長的簽名
            (二)股票的性質
            有價證券 :財產價值和財產權利的統一表現形式,一方面代表一定量的財產;另一方面可以行使所代表的權利。
            要式證券 :真實全面載明法律(《公司法》)規定內容
            證權證券 :權利的載體,是已經存在的權利的物化表現形式。而設權證券是權利隨證券的制作而產生,以證券的制作存在為條件
          資本證券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資本份額的證券化,獨立于真實資本之外,是虛擬資本
          綜合權利證券 :股票既不是物權證券,也不是債權證券,而是綜合權利證券,因為,股東的權利是綜合的
            (三)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紅利和股息大小取決于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股票流
          通中的差價收入,又稱資本利得。
            風險性:持有股票可能產生的經濟利益損失特性。股票的風險和利益不僅并存,而且對稱。
            流動性:股票可自由地交易,由于其流動性高的特點,在會計上又稱為流動資產
            永久性:股票所載明的權利始終有效,與股份公司的持續期相關聯。對股東而言,是長期投資,對公司而言,是穩定的自有資本。
            參與性:股東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的特征,股東通過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來實現參與性。
            二、股票的分類
            (一)按股東享有的權利不同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普通股票:最常見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股東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其權利大小隨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變化,股東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財產的分配順序上列在債權人和優先股票股東之后,相應地風險也高。 優先股票:與普通股票相比,股東在權利義務中附加某些特別的條件:股息固定,股東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財產的分配上優先于普通股東
            (二)按是否記載股東姓名(股票記載方式上的差別):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定義: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東名冊上記名。
            名稱規定:自然人姓名,以及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法人名稱;更換姓名或名稱,應進行變更手續 我國的規定:發起人、授權投資機構以及法人都為記名股票;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可以記名,也可以不記名
            記名股票出需要股東名冊之外,還需要登載以下事項:股東姓名、名稱以及住所;所持有的股份數、股票編號;取得股票的日期
            記名股票的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于記名股東以及代理人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繳足。記名股東與股份公司之間形成了特定關系。
            3、轉讓相對復雜,或者受到限制。轉讓必須依據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必須將受讓人的信息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
            4、便于掛失,相對安全。遺失股票后,股東的資格和權利關系并不消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掛失,要求補發新的股票(我國需要經過法院公示環節
            不記名股票 :不記名股票一般留有存根聯,包括股票主體(即公司名稱、股票代表的股份數)和股息票(用來進行股息結算以及行使增資權利)。《公司法》規定還要登載股票編號以及日期。
            特點:
            1、權利歸屬股票持有人或占有人,以占有事實為依據;
            2、認購股票需要繳足款項;
            3、轉讓相對簡單,持有人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
            4、安全性差,不能辦理掛失手續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額表示:有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
            有面額股票
            票面記載金額,這個金額又稱之為票面金額、票面價值以及股票面值 ;票面金額一般可以用資本總額除以股份數得到,而很多國家對此直接規定,一般限定最低票面金額,要求同次發行的股票票面金額等同 ;票面金額以國家主幣為單位
            特點:明確每一股代表的股權比例;為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提供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最低界限為票面金額
            無面額股票
            票面不登載金額,只記載股數以及占總股本的比例,又被稱為比例股票或股份股票 股票仍然有價值,價值的高低取決于股份公司資產的價值,相當多國家仍然不允許發行這種股票
            特點:第一,發行或轉讓價格靈活,更加注重股票的實際價值;第二,便于股票分割

                       第二節 股票的價值與價格           
            一、股票價值

            (一)股票票面價值 :股票上標明的金額
            (二)賬面價值=股票凈值=每股凈資產: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實際資產的價值,在沒有優先股的情況下,等于公司凈資產 / 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三)清算價值:公司清算時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實際價值。 理論上應該與帳面價值一致,前提是清算時的資產實際銷售額與財務報表上的帳面價值一致。實際上往往低于前者,一是清算時壓價出售,二是發生清算成本
            (四)內在價值 - 理論價值:是股票未來收益的現值,取決于股息收入和市場利率
            二、股票的價格
            股票的價格又稱股票行市,只在證券市場上買賣的價格,其價格由價值決定,但股票本身并沒有價值,只是因為能夠給持有者帶來收益(股息和資本利得)。股票交易實際上是對股票未來收益權的轉讓,價格是對未來收益的評定。
            購買股票的動機是由于能夠給持有者帶來預期收益,即期值,包括股票的未來股息收入、資本利的以及股本增值收益 ―― 現值理論。
            (一)股票理論價格 = 預期股息 / 必要收益率
            (二)股票市場價格:由價值決定,同時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其中供求關系是最直接的因素,其它因素都是通過作用于供求關系而影響價格
            三、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
            (一)公司經營狀況:公司資產凈值 、盈利水平、公司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資和減資、銷售收入 、原材料供應及價格變化、主要經營者更替、公司改組或合并、意外災害
            (二)宏觀經濟因素 :宏觀經濟因素 、經濟增資、經濟周期循環、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市場利率、通貨膨脹 、匯率變化、國際收支狀況
            (三)政治因素 :戰爭;證券更迭、領袖更替;政府重大經濟政策出臺、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重要法規的頒布;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
            (四)心理因素 :證券市場的心理預期、從眾心理
            (五)穩定市場的政策與制度安排
            (六)人為操縱因素

                        第三節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權——參加股東大會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其他權利:優先認股權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
            權力表現形式:從公司經營利潤中分配股息和紅利;獲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分配股息紅利的條件:從法律上講,只能用留存利潤支付,不能減少注冊資本;無力償還債務時不能支付股利。從公司的分配決策上講,對現金的需要、面臨的經濟環境以及獲取資金的能力等。
            分配順序是:經營收入 ― 納所得稅 ― 彌補虧損 ―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 ― 優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資產的條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須支付下列費用:撥付清算費用 - 支付員工工資 - 銀行貸款 - 公司債務和其它住債務
          普通股票股東的其他權利
            其它權利: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轉讓股票以及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股份公司增發新股時,原股東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目的是保證股東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價值。
            對權利的處理方式:行使、轉讓和放棄 。股東是否擁有權利取決于股票購買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二) 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按照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納股金 ,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責任,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應該賠償,不得退股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二、優先股票的內涵
            (一)優先股定義:與普通股票相對稱,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的股票(優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財產) ,代表著公司的所有權(與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對固定的股息收入(與債券定期取得債息相同)
            就權利而言,優先股票具有的權利與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權利不同,有些權利是優先的,這是指分配權利;有些權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決權等。
            優先股票的意義
            對公司而言,一是可以獲取長期穩定的公司股本;同時因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減輕利潤分配的負擔。二是由于股東無表決權,這樣可以減少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改變和分散。
          對投資者而言,從積極意義上講,收入穩定,而且在清償財產時順序也靠前,安全性高;從消極意義上講,在公司利潤高時,不能獲得利潤分配,收入會低于普通股東。
            優先股票的優先條件
            分配股息的順序和定額 、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順序和定額、行使表決權的條件、順序和限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轉讓股份的條件等
            (二)優先股票的特征
            股息固定:股息在發行股票時就預先確定, 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無關。
            股息分配優先:股息支付發生在普通股票之前。對公司盈利先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才是優先股東股息;最后是普通股東股息
            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公司破產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配處在債權人和普通股東之間
            一般無表決權:一般情況下不行使表決權,只有在涉及到股東權益的議案時才能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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