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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第三章債券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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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一節 債券的特征與類型
            一、債券的定義與特征

            (一)債券的定義: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并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含義:發行人 (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 、投資者 (借出資金的經濟主體) 、利用資金的條件 (在約定時期還本付息) 、法律關系 (反映兩者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1、屬于有價證券 2、是一種虛擬資本 3、是債權的表現
            (二)債券的票面要素
            1、票面價值
            2、債券的到期期限:債券發行之日起到償清本息之日止的時間
            3、債券的票面利率:也稱名義利率,債券年利息與債券票面價值的比值,用百分數表示。形式有單利、復利和貼現利率
            4、債券發行者名稱
            所有要素不一定都體現在票面上,可能以公告等形式公布利率、償還期限等重要因素。但票面可能包括其他因素,如還本付息方式
            影響債券償還期限的因素
            資金的用途:臨時周轉使用發行短期債券,而長期資金需要則發行長期債券。期限的長短主要考慮利息負擔。
            市場利率的變化:利率看漲發行長期債券,否則發行短期債券。
            債券變現能力:債券市場的發達程度,發達市場可以發行相對長期的債券,而不發達的債券市場則發行短期債券。
            (三)債券的特征
            償還性 ― 到償還期限還本付息,債權債務關系隨之結束,而股東和股份公司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存續期內是永久的,另外,英美國家歷史上發行過無期公債或永久性公債
            流動性 ― 持有者的轉讓,取決于市場轉讓的便利程度以及轉讓過程中是否產生價值損失
            安全性 ― 收益相對穩定,不但可以轉換為貨幣,而且有穩定的轉讓價格。債券投資不能收回的兩種情況:發債人不能充分和按時履行按期還本付息的約定,流通市場面臨的風險。
            收益性 ― 獲得相對穩定的利息收入以及轉讓差價
            二、債券分類
            (一)按照發行主體: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二)按照計息與付息方式:零息、附息、息票累積債券
            (三) 按債券形態: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和計帳式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用于公共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建設和彌補國家財政赤字在有的國家,把政府擔保的債券也劃規政府債券體系,稱為政府保證債券
            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發行金融債券的目的: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改善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金融機構發債使其有更大的靈活性和主動性)
            公司債一般由上市公司發行,但有的國家也允許非上市的企業也可以發行債券
            零息債券:也稱零息票債券,債券合約未規定利息支付的債券,投資者以低于面值的價格購買,購買價格是票面值的現值,投資收益是兩者的差價。
            附息債券:息票債券,按照債券票面載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定期分次付息 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
            息票累積債券:與附息債券相似,這類債券也規定了票面利率,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中間沒有利息支付
            浮動利率債券:債券的利率在最低票面利率的基礎上參照預先確定的某一基準利率予以定期調整。
            實物債券、憑證式債券和計帳式債券
            實物債券:具有標準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例如,無記名國債是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等。實物券的特點: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憑證式債券:債權人認購債券的收款憑證;券面無金額,填寫認購人繳款的實際數額。可記名、掛失、不能上市流通;類似于儲蓄存單
            計帳式債券:在電腦帳戶中做記錄;計帳式債券買賣,必須在證券交易所設立帳戶;無紙化
            三、債券與股票的比較
            (一)相同點: 有價證券、籌措資金的手段、收益率相互影響
            (二)不同點: 權利不同 、目的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風險不同
            第二節 政府債券           
            一、政府債券概述

            (一)政府債券的定義
          定義:國家為了籌措資金而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的債券憑證。廣義的公債是指公共部門的債券;而狹義是指政府舉借的債
            (二)政府債券性質:具有債券的一般特點; 功能上最初是彌補政府財政赤字 , 后來成為政府籌集資金,擴大公用事業開支的重要手段,具有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職能 ,成為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
            (三)政府債券特征:安全性高、流通性強、收益穩定、免稅待遇
            二、國家債券
            (一)國債的分類
            1、按償還期限: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 - 國庫券: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或一年的國債;政府用于彌補臨時收支差額
            我國發行過的國庫券有期限超過一年
            中期債券:償還期限在 1-10 年,籌集資金的目的是彌補赤字或者投資,但不用于臨時周轉
            長期債券:期限在 10 年以上 ,作為政府投資的資金來源
            曾經發行過無期國債,持有者按期索取利息,無權要求清償,但政府可以隨時注銷
            2、按資金用途:赤字、戰爭、建設、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彌補財政赤字;其他方式也可以彌補財政赤字,但發行國債有優勢(增加稅收、銀行增加貨幣發行量)
            建設債券:用于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
            戰爭國債:彌補軍費開支
            特種債券:用于特種目的的國債
            3、按流通目的:流通國債和非流通國債
            流通國債是能夠在流通市場上交易的國債
            流通國債的特征:自由認購、自由轉讓,通常不記名,轉讓發生在證券市場上,如交易所或柜臺市場,轉讓價格取決于市場國債的供求
            非流通國債:不允許在流通市場上交易的國債。
            非流通國債的特征:不能自由轉讓,可以記名,也可以不記名。投資對象為個人或特殊的機構。以個人為目標的國債,吸收的是個人小額儲蓄資金,又被稱為 “儲蓄債券 ”。
            4、按發行本位:實物國債和貨幣國債
            實物國債:某種商品實物為本位而發行的國債
            發行原因:一是實物交易占主導地位;二是在貨幣經濟為主的年代,由于幣值不穩當,為增強國債的吸引力而發行,現已屬少見
            實物國債與實物債券的區別:后者是指具有實物票券的債券
            貨幣國債:以某種貨幣為本位發行的國債
            貨幣國債的種類:本幣國債和外幣國債
            (二)我國發行的國債
            分兩階段:50年代第一段,80年代第二段
            第一階段發行過兩種:
            1950 年發行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單位為 “分 ”,而每分應折的金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每旬公布一次 (對象為:城市工商業者、城鄉殷實商人和富有的退職人員、其他階層自愿購買)
            1954-1958年發行的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對象為:社會各階層人事)
            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停止發行國債。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1981~1994,面向個人發行的國債只有無記名國庫券一種,1994年面向個人發行的債種轉向多樣型(憑證式國債和記賬式國債等)。2000年國家發行的最后一期實物券(1997年3年期債券)全面到期,無記名國債退出舞臺。2006年財政部研究推出儲蓄債券品種——儲蓄國債(電子式)。
            1981年后發行的國債品種:
            1、普通債券(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儲蓄式國債(電子式)):
            1981年我國發行了國庫券和國家債券,1995年后發行改稱無記名國債、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
            1980 年代以來發行的國庫券特點:(1)規模越來越大(2)期限趨于多樣化(3)發行方式趨于市場化(4)市場創新日新月異
            2、其他類型的國債
            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1987 年,一次, 54 億,個人認購 10% ,單位認購 90% ,期利率分別為 10-5% 和 6% ,期限 3 年;滿足建設需要
            國家建設債券: 1988 年,一次,籌集資金 30-54 億元,期限 2 年,利率為 9.5% ,發行對象為城市居民、基金會組織以及金融機構
            財政債券:多次發行,首次發行是 1988 年,可記名掛失,但不能流通轉讓
            特種債券:發行 3 次, 1989-1991 年, 5 年期債券,利率分別為 15%-15%-9% ,采用收款單形式,可記名掛失,但不流通
            1980 年代以來發行的國家債券
            保值債券: 1989 年發行 1 次, 3 年期,債券利率為銀行 3 年期存款利率 + 保值補貼率 +1%
            基本建設債券: 1988-1989 年發行 2 次,是政府機構債券,利率與報紙債券相同
            基本建設債券:非標準化國債,政府機構債,兩次, 88-89 年,分別 80 、 55 億元,期限 5 年、 3 年,利率 7.5% ,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加 1 個點同時加保值貼補率
            特別國債:1998年8月18日發2700億 期限30年,年利率7.2%,向四大商業銀行定向發行,所籌資金彌補四大國有銀行的資本金
          長期建設: 1999 年開始發行
            三、地方政府債券
            (一)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發行,用于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地方興建大型項目
            (二)種類:一般債券(為緩解經費不足)和專項債券 (為某項大的建設)
            (三)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券
            我國法律規定(1995年《預算法》)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地方政府興建大型項目發行所采用的是企業債券,以政府作為擔保,例如 1999 年上海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發行 5 億元浦東建設債券,用于上海地鐵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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