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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基礎知識: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

          發布時間:2010-06-12 18:2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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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一、證券投資基金

            (一)證券投資基金產生和發展
          定義: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使用方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
          稱謂上的差異:美國 “ 共同基金 ” 、英國和香港 “ 單位信托基金 ” 、日本和臺灣稱 “ 證券投資信托基金 ”
            英國政府 1868年發行受托憑證
            我國最近幾年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速度很快,第一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2005年末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集合投資:吸收社會資金;獲得規模效應
            2、分散風險:由于基金資金雄厚,可進行多元化投資組合而分散風險。一方面借助資金龐大和投資者眾多,使每個投資者面臨的風險變小;另一方面是利用不同投資對象的互補性降低風險
            3、專業理財:利用社會分工,減少決策失誤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作用
            1、為中小投資者拓寬投資渠道
            2、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3、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國際化
            (四)證券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
            1、反應經濟關系不同
            2、所籌集資金的投向不同
            3、風險水平不同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
            (一)按照組織形式: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按基金價格決定方式(是否可自由贖回):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三)按照投資標的不同:國債基金、股票基金和其他投資基金
            (四)根據投資目標的差異: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一)
            1、公司型基金定義和特點
            定義:以股份公司的形態出現,通過發行股份籌集資金,通過認購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依照持有的股份享有投資收益
            特點一,設立程序類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不同的是其管理委托專業的財務顧問和管理公司來經營與管理
            特點二,組織結構與一般股份公司類似
            2、契約型基金定義
            定義: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作為基金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
            3、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1)組織體系:沒有章程和董事會,通過契約約束;有完善的組織結構,有董事會和持有人大會,監督基金公司
            (2)管理人:由當事人之一參與;委托專業的財務顧問或管理公司管理
            (二)
            1、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定義
            封閉式基金:基金的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限制了基金單位的定額,籌集到這個總額后即進行封閉,宣告基金成立,在一定期限內不再接受新的投資
            開放式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的基金總數不固定,投資者可根據需要減少(要求按現期凈資產值扣除手續費后贖回股份)或增加股份。開放式基金要求保留一定比例的現金,滿足投資者變現的要求
            2、封閉式和開放式的區別
            1、期限:通常在 5 年以上( 10 年 -15 年),在一定條件下可適當延長期限;投資者可隨時贖回或購買
            2、發行規模限制:招募說明書中明確了基金規模,在封閉期內不經過法定程序認可,不得增加發行
            3、交易方式:交易所交易,不能贖回;發行結束后一定時期(一般為 3 個月)可自由贖回和增加
            4、交易價格的計算標準:前者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后者與基金的凈資產值相關(手續費)
            5、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公布時間:一周或更長;每個交易日
            6、交易費用:手續費;申購贖回費
            7、投資策略
            (三)
            國債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基金定義
            國債基金是以國債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收益受市場利率的影響大(反向運動)
            股票基金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基金,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 。股票基金的優點:可選擇多種風險型股票,克服區域性投資限制,變現性強;流動性強 由于股票基金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大,各國對股票基金的監管很嚴格
            貨幣市場基金:以銀行短期存款、國庫券、公司債券、銀行承兌票據以及商業票據等金融工具為投資對象的基金,收益與市場利率變動一致
            我國的貨幣市場基金的五準四不準見書中P85
            指數基金: 以某一股價指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基金收益隨指數的波動而波動,指數升,收益增,反之亦然。四點優勢:P85
            (四)
            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成長型: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投資對象為信譽度高、有長期成長前景或長期盈余的公司
            收入型:追求當期收入最大化,投資對象為收入相對穩定,風險小,成長潛力小的資產。可以分為固定收入型和權益收入型
            平衡型:既要成長,又要收入,即既要保持盈利性,又要保持安全性
            (五)
            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定義:是傳統封閉式基金的交易便利性與開放式基金可贖回性相結合的一種新型基金
            1、ETF 是英文 Exchange Traded Funds 的簡稱,上證命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特點:可以像封閉式基金在二級市場買賣;可以像封閉式基金申購和贖回(是股票而不是現金)
            (1)產生
            1991 年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推出的指數參與份額(TIPs)是嚴格意義上出現的交易所基金,終止于2000年
            現存最早的是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于1993年推出的標準普爾存托憑證(SPDRs)
            2004 年 12月 30日華夏推出上證50交易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50ETF),2005 年 2月 23日 在上交所交易,2006年2月21日,易方達深證100ETF,是深交所推出的第一只ETF
            (2)ETF的運行
            ①參與主體:發起人、受托人、投資者② 基礎指數選擇及模擬 指數型ETF能否發行成功與基礎指數(大量的市場參與者廣泛使用的指數)有關③構造單位的分割ETF的發行量取決于每構造單位凈值的高低④構造單位的申購于贖回:ETF分兩個市場,投資者可以在一級市場進行ETF的申購于贖回,也可以在二級市場可以交易
            2、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是英文 Listed Open - ended Funds 簡稱
            特點:可以同時在場外市場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在交易所進行基金份額交易并通過份額轉托管機制將場外與場內市場有機聯系在一起
            2004 年 10月 14 日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設立“南方積極配置證券投資基金”,2005 年 12 月 20 日 在深交所交易 到2005年底,15只LOF在深交所交易。ETF 與 LOF相比,LOF 不一定采用指數基金模式,申購贖回均以現金進行,世界首創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定義:指持有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
            6、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7、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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