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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版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點講義--第六章第二節

          發布時間:2011-10-26 17:41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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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是為已經公開發行的證券提供流通轉讓機會的市場。證券交易市場通常分為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證券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為公眾公司,其中,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稱為上市公司;符合公開發行條件、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稱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將在柜臺市場轉手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定義、特征、功能
            1.定義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證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配備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并對證券交易進行周密的組織和嚴格的管理,為證券交易順利進行提供一個穩定、公開、高效的市場。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證券交易所的特征請訪問考試大網站/
            ①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②參加交易者為具備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交易采取經紀制,即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托會員作為經紀人間接進行交易;③交易的對象限于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④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交易價格;⑤集中了證券的供求雙方,具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⑥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對證券交易加以嚴格管理。
            3.證券交易所職能
            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①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②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③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④組織、監督證券交易;⑤對會員進行監管;⑥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⑦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⑧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⑨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二)證券交易所組織形式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公司制和會員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并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團體,一般由金融機構及各類民營公司組建。
            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一個由會員自愿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法人團體。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我國內地有兩家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我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三)我國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層次結構
            我國在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主板市場的基礎上,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置中小企業板塊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從而形成交易所市場內的不同市場層次。
            1.主板市場
            一般而言,各國主要的證券交易所代表著國內主板主場。主板市場對發行人的營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相對創業板市場而言,主板市場是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經濟發展狀況,有“宏觀經濟晴雨表”之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板市場。
            2.中小企業板市場
            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市場。
            中小企業板塊的設計要點主要是四個方面:第一,暫不降低發行上市標準,而是在主板市場發行上市標準的框架下設立中小企業板塊,這樣可以避免因發行上市標準變化帶來的風險;第二,在考慮上市企業的成長性和科技含量的同時,盡可能擴大行業覆蓋面,以增強上市公司行業結構的互補性;第三,在現有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可以依托主板市場形成初始規模,避免直接建立創業板市場初始規模過小帶來的風險;第四,在主板市場的制度框架內實行相對獨立運行,目的在于有針對性地解決市場監管的特殊性問題,逐步推進制度創新,從而為建立創業板市場積累經驗。
            中小企業板塊的總體設計可以概括為“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兩個不變”是指中小企業板塊運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與主板市場相同;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個獨立”是指中小企業板塊是主板市場的組成部分,同時實行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監管方面采取兩個措施:一是改進交易制度,完善開盤集合競價制度和收盤價的確定方式,在監控中引入漲跌幅、振幅及換手率的偏離值等指標,完善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等;二是完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監管制度,推行募集資金使用定期審計制度、年度報告說明會制度和定期報告披露上市公司股東持股分布制度等措施。源:www.examda.com
            3.創業板市場
            創業板市場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風險投資機制中的作用,即承擔風險資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為資本市場所固有的功能,包括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升級等作用,而對企業來講,上市除了融通資金外,還有提高企業知名度、分擔投資風險、規范企業運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創業板市場,是完善風險投資體系,為中小高科技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服務的重要一環,也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創業板市場于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我國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向成長型創業企業,重點支持自主創新企業,支持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就業機會多的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新興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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