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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證券發行與承銷復習資料: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

          發布時間:2010-06-12 18:56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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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我國國債主要分為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兩種類型。記賬式國債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交易。憑證式國債通過商業銀行和郵政儲匯局的儲蓄網點,面向公眾投資者發行。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規定國債承銷團按國債品種組建,包括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和其他國債承銷團。三類承銷團的成員原則上分別不超過40家、60家和20家。
              1、國債承銷業務資格。
              承銷團業務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具有負責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以及健全的國債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或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注冊資本不低于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銀行招聘
              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資格的申請人除應具備乙類成員資格條件外,上一年度記賬式國債業務還應位于前25名以內。
              2、申請與審批。申請人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將申請材料分別提交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申請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應將申請材料提交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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