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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第四章考點-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發布時間:2011-03-25 14:28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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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一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特點

            1、證券自營業務的四層含義:

            ⑴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⑵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經營行為;

            ⑶在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于自營的資金;

            ⑷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中進行。

            2、證券自營買賣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上市證券,另一類是非上市證券。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主要通過銀行間市場【債券,詢價交易】或證券公司營業柜臺【非上市的債券】實現。

            證券公司在證券承銷過程中也可能有自營買入行為,如在股票承銷中采用包銷方式發行股票時,若未能全額售出,按照協議,余額部分由證券公司買入;配股過程中,投資者未配部分,如協議中要求包銷,也必須由證券公司購入。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

            (一)決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風險性

            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公司自身承擔

            (三)收益的不穩定性(因為有風險性存在)

            收益主要來源于低買高賣的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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