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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第五章考點-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1-03-30 13:47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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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監管職責

            二、監管措施

            1、證券公司應當就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2、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于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并報住所地和推廣場所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設立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上報備案。

            3、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證券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60個交易日內

            5、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不少于20年

            6、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7、證券公司集合資產業務制度不健全,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治標不符合規定,或者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⑴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⑵對公司高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記入監管檔案;

            ⑶責令處分或者更換有關責任人員,并要求報告處分結果;

            ⑷其他。

            8、證交所、期貨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法律責任

            (一)《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

            (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新增內容】P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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