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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第六章考點-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11-04-03 12:4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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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

            (一)交易所的監管

            (二)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管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三)客戶信用資金存管銀行的監管

            (四)客戶查詢

            (五)信息公告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

            證交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在次一交易日開始前予以公告。

            (六)監管機構的監管

            二、法律責任

            (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新增內容】

            1、證券公司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⑴未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⑵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⑶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⑷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備條款;

            ⑸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信息查詢制度;

            ⑹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2、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⑴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運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⑵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⑶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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