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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風險管理輔導-信用風險控制

          發布時間:2012-02-06 13:45  來源:風險管理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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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信貸業務的層面,商業銀行分散信用風險、降低信貸集中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對客戶、行業、區域和資產組合實行授信限額管理。

            從銀行管理的層面,限額的制定過程體現了商業銀行董事會對損失的容忍程度,反映了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和風險資本抵御以及消化損失的能力。

            一、限額管理

            限額是指對某一客戶(單一法人或集團法人)所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商業銀行能夠接受的最大信用風險暴露,它與金融產品和其他維度信用風險暴露的具體狀況、商業銀行的風險偏好、經濟資本配置等因素有關。

            1. 單一客戶限額管理

            商業銀行制定客戶授信限額需要考慮兩方面因素:

            (1)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

            針對單一客戶進行限額管理時,首先需要計算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能力,即客戶憑借自身信用與實力承受對外債務的最大能力,或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一般來說,具體決定一個客戶(個人或企業/機構)債務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戶信用等級和所有者權益,由此可得:

            MBC= EQ×LM

            LM=f ( CCR )

            MBC(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債務承受額;

            EQ(Equity)是指所有者權益;

            LM(Lever Modulus)是指杠桿系數;

            CCR(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戶資信等級;

            f(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與杠桿系數對應的函數系數。

            客戶與商業銀行系雙向選擇關系。商業銀行在考慮對客戶守信時不能僅僅根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提供授信,還必須將客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準備發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慮。

            在實際業務中,商業銀行決定客戶授信額度還受到其他相關政策的影響,例如銀行的存款政策、客戶中間業務情況、銀行收益情況等。調節系數的取值。

            (2)銀行的損失承受能力

            銀行對某一客戶的損失承受能力用客戶損失限額(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業銀行愿意為某一具體客戶所承受的損失限額(或對該客戶的風險容忍度)。

            總結:當客戶的授信總額超過上述兩個限額中的任何一限額時,商業銀行都不能再向該客戶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業務。

            2. 集團客戶限額管理

            管理與單一客戶有相似之處,但整理思路上有較大差異。集團統一授信一般分“三步走”:

            ①總行方針確定整體授信限額;②單一授信限額測算關聯企業或成員單位的最高限額參考值;③分析具體情況,調整成員授信限額,注意控制總合。

            對其授信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統一識別標準,實施總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過度授信。

            主辦銀行牽頭,協調信貸業務。

            3.國際與區域限額管理

            (1)國家風險限額

            國際風險限額是用來對某一國家的風險暴露管理的額度框架。其管理基于對一個國家的綜合評級,至少一年重新檢查一次。

            國家風險暴露包含一個國家的信用風險暴露、跨境轉移風險以及高壓力風險事件情景風險。國家信用風險暴露是指在某一國設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暴露,以及該國家交易對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風險暴露。跨境轉移風險產生于一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對另外一國的交易對方進行的授信活動。

            (2)區域限額管理

            一般不對一個國家內的某一地區設置地區風險限額。我國由于國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因此在一定時期內,實施區域風險限額管理還是很有必要的。

            4. 組合限額管理

            組合限額是商業銀行資產組合層面的限額,是組合管理的體現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組合限額可分為授信集中度限額和總體組合限額兩類。

            (1)授信集中度限額:行業、產品、風險等級和擔保是最常用的組合限額設定維度。

            (2)總體組合限額

            總體組合限額時在分別計量貸款、投資、交易和表外風險等不同大類組合限額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設定每個維度的限額。

            設定組合限額主要可分為以下五步:

            第一步,按某組合維度確定資本分配權重。

            第二步,根據資本分配權重,對預期的組合進行壓力測試,估算組合的損失。

            第三步,將壓力測試估算出的預計組合損失與商業銀行的資本相對比。

            第四步,根據資本分配權重,確定各組合(按行業、按產品等)以資本表示的組合限額:以資本表示的組合限額=資本×資本分配權重

            第五步,根據資本轉換因子,將以資本表示的該組合的組合限額轉換為以計劃授信額表示的組合限額。

            資本轉換因子表示需要多少比例的資本來覆蓋在該組合的計劃授信的風險。組合風險越大,其資本轉換因子就越高。

            進行總體組合限額時,應注意:

            ①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允許超過組合限額。業務部門應當嚴格遵守組合限額。

            ②商業銀行應盡快采取措施將組合敞口降低到限額之下。組合限額一旦被明確下來,就必須嚴格遵守并得到良好維護。

          二、信用風險緩釋

            信用風險緩釋是指銀行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信用憤怒貢獻。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監管資本時,信用風險緩釋功能體現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或違約風險暴露的下降。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信用風險緩釋技術的目的有兩個:

            (1)鼓勵銀行通過風險緩釋技術有效地抵補信用風險,降低監管資本要求;

            (2)鼓勵銀行通過開發更加高級的風險計量模型,精確計量銀行經營面臨的風險。

            1.合格抵(質)押品(Collateral)

            (1)包括金融質押品、實物抵押品以及其他抵(質)押品。合格抵(質)押品的認定要求。

            (2)內部評級初級法,共同擔保需要將風險暴露進行拆分,拆分順序為:金融質押品、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和居住用房地產以及其他抵(質)押品。(變現能力的由強至弱)

            (3)內部評級高級法,可自行認定抵(質)押品,但要有歷史數據證明。抵押品的作用體現在違約損失率的估值中。違約損失率LGD=1-回收率,通過不同類型、不同金額抵押物回收率的差異,自行估計抵押品回收率,再估計違約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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