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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征稅范圍一般規定

          發布時間:2011-10-12 23:00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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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三、征稅范圍一般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注意的問題:

            ①銷售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銷售行為,按現行稅法規定,應當征收營業稅。

            ②進口貨物。

            ③提供應稅勞務。提供加工(嚴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勞務(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是修理動產,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動產)。注意看修理的對象,針對動產而言,應當征收增值稅,針對不動產而言,應當征收營業稅。如修橋就屬于征收營業稅的勞務。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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