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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發布時間:2011-10-17 20:19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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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二十、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也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為混合銷售行為的兼營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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