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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

          發布時間:2011-11-03 18:06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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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章 車輛購置稅法和車船稅法

            知識點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10%)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應注意以下費用的計稅規定:

            1.隨車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應作為購車價款并入計稅依據征稅。

            2.車輛裝飾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稅依據征稅。

            3.代收款項看票:使用代收單位(受托方,實際是賣車方)票據收取款項的,視為價外費用,并入計稅依據征稅,否則不并入計稅依據征稅。

            4.支付的控購費(行政性收費),不并入計稅依據征稅。

            5.收取的各種費用一并在一張發票上難以劃分的,作為價外收入計算征稅。

            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如拍賣、抵債、走私、罰沒)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2.未按規定繳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征稅。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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