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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征收管理之自行申報納稅

          發布時間:2011-11-17 11:51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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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二十二、征收管理之自行申報納稅

            一、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二、自行申報納稅的內容

            1、構成12萬元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萬元中的所得。

            (1)、免稅所得。

            (2)、暫免征稅所得。即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三、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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