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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印花稅法征收管理

          發布時間:2011-11-04 16:47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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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方法:印花稅采取貼花納稅,其具體納稅辦法有三種:

            1.自行貼花。此辦法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自行在應稅憑證上一次貼足印花,自行劃紅或蓋章加注銷。這是使用范圍較廣泛的納稅辦法,一般適于應稅憑證少或同一憑證納稅次數少的納稅人。

            2.匯貼或匯繳。這是對需頻繁貼花的應稅憑證,在稅務機關批準前提下,由納稅人在限期內(1個月)匯貼或匯繳印花稅的一種辦法。或者是對應納印花稅稅額超過500元的一份憑證,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用填開完稅證或繳款書的辦法納稅,不再貼花。

            3.委托代征。

            (二)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合同在國外簽訂,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合同入境時辦理貼花。

            (三)納稅地點:

            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全國性訂貨會所簽合同,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辦理貼花;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納稅地點。

            (四)納稅申報(了解)

            (五)管理與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這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這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5.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2)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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