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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11-20 15:56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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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九、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評估工作的負責機構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對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

            對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

            對合并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后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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