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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關稅納稅爭議

          發布時間:2011-10-27 16:45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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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十七、關稅納稅爭議

            1.在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海關申請復議,但同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按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納稅爭議的申訴程序:

            A.納說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征稅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B.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正式答復納稅義務人;

            C.納稅義務人對海關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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