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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車船稅法的征收管理

          發布時間:2011-11-04 16:45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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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章 車輛購置稅法和車船稅法

            知識點九、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1.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2.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

            3.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納稅申報: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三)納稅地點: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為登記地。

            (四)其他規定:已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申請退還自以上事項發生月份起至該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失而復得的,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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