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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印花稅法

          發布時間:2011-11-04 16:46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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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一、印花稅法

            一、印花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 1、征收范圍廣;2、稅負從輕;3、自行貼花;4、多繳不退不抵。

            二、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稅法所列舉憑證應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按征稅對象又分為五類: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2.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3.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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