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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必知基礎知識

          發布時間:2010-07-22 12:09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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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1.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2.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4. 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憑證、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5.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6. 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

          7.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各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8.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我國境內單位的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或民族漢字。使用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軟件應當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10. 原始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11. 根據會計法律規定,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12.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

          13. 根據《會計法》規定,公司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14.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因此,單位負責人是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15.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換。

          16. 根據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要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意見,會同本單位的會計部門共同進行審查和鑒定,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并經單位負責人在會計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時要由單位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17.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18. 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19. 根據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所以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

          20. 財政部門監督范圍:(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21.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的進行輪換。

          22.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3. 國有的和國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國有企事業的總會計師應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單位負責人不能直接任免。

          24.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5.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26.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27.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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