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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云南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1)

          發布時間:2010-08-27 20:59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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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二節 會計人員

            一、一般會計人員

            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具體要求:

            政治素質;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工作經歷;政策業務水平;組織能力;身體條件。

            三、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一)總會計師的設置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

            總會計師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3.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

            4.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管理的有關知識。

            5.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6.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總會計師的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預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分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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