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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云南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2)

          發布時間:2010-08-27 20:59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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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機構行政許可的辦理

            行政許可制度。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凡是要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由擬設立代理記賬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由批準財政部門發放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三、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⑴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⑵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⑶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四、代理記賬的基本程序

            接受委托 交接憑證 做賬 納稅申報 回訪 交接會計檔案 匯算清繳

            委托合同中應明確的內容

            五、代理記賬中委托人的義務

            ⑴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⑵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⑶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⑷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例題·多選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義務。

            A.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B.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的保管

            C.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D.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答案:ABCD

            六、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⑴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⑵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⑶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⑷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七、代理記賬的法律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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