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業發展需要,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部分工作人員。根據《寧波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甬政發〔2007〕109號)和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人數和資格條件
二、招聘程序、辦法
招聘工作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用發布招聘信息、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核和擇優聘用的辦法進行。
(一)報名辦法
1、網絡報名
時間:2011年5月11日9時—5月20日12時。
網址:中國寧波人才網(http://www.nbrc.com.cn/)
報考人員上網注冊個人信息后,選擇崗位報名,每人限報一個崗位。同時上傳本人的電子照片(2010年以后拍攝的免冠、正面證件照,jpg格式,照片為30k以內,不大于120×1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逾期則不再受理注冊及報名。
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報考人員應對在網上提交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而通過資格審核的,一經查實,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
2、資格初審
時間:2011年5月20日12時—5月21日15時。
在此期間,將對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崗位進行資格初審,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不符合報考崗位要求條件的,取消報考資格。經資格初審,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人數與招考指標數之比低于10:1的,相應減少該崗位招聘計劃或取消該崗位。
3、繳費確認
時間:2011年5月21日15時—5月24日15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網上報名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寧波人才網網上報名系統繳費欄目內繳納筆試考務費40元(浙財綜字[2007]2號)。。
4、下載打印準考證
時間:2011年5月25日9時—5月27日15時。
已報名并繳費確認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寧波人才網,下載打印準考證。
(二)統一考試
1、筆試
筆試時間2011年5月28日(具體時間及地點詳見準考證)。筆試考一門,采取閉卷形式,內容為專業知識、文字能力和英語,滿分為100分。
筆試結束后,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對象。招考崗位數為1個的按1:7確定,崗位數為2個的按1:5確定(不足相應倍數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進入面試的人員名單于筆試成績公布次日在保稅區管委會網站上公布,同時公布資格復審的時間、地點及所需攜帶的相關證件。
2、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時,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時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資格。如出現資格復審不合格或放棄資格復審等情況的,依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資格復審通過后,領取《面試通知》。
3、面試
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面試主要測試語言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回答問題準確度和氣質儀表等。面試采用百分制,計算評委評分時,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再計算平均分,平均分不足75分者淘汰。
面試前先進行技能測試,技能測試包括英語聽說能力和專業技能測試。測試結果作為面試評分參考。
面試成績在寧波保稅區管委會網站上公布。以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崗位指標數1:1比例確定進入體檢人員名單。
(三)體檢和考核
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體檢不合格或自愿放棄考察等情況的,按面試成績依次遞補。
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核。主要考察德才表現和應聘資格條件等情況,考核結論為不宜聘用為事業人員者淘汰,并在本崗位按面試成績依次遞補體檢、考核。
(四)錄用辦法
考核結束后,經研究擇優確定擬錄用人選,按規定程序進行公示后辦理錄用手續。有異議的,經核實如不具備聘用條件的,取消聘用資格,造成空缺不再遞補。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招聘,如無合適對象,允許招聘不足或空缺。
新聘用的人員,試用期滿并經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參照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確定)者取消聘用資格,自謀職業。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截止2011年3月1日止。按12個月為1年計算,凡在全日制學校讀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時間。
(三)所有職位原則上應按已經明確的專業要求報考,其他相近相關專業適合職位要求的,由招聘單位審核確定,不適合職位要求的專業不能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區分專業方向或研究方向的,其所學專業內容需與招聘職位要求專業相符。全日制高校非應屆在讀研究生不能以已經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四)本次招考中涉及的其他有關事宜將在寧波保稅區管委會網站(網址:http://www.nftz.gov.cn)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由寧波保稅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咨詢電話:0574—86820106。本次招聘監督機構為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紀工委(監察室),監督電話0574-86823010。
網絡技術服務電話:0574-87134959。
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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