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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發行與承銷資料

          發布時間:2010-11-21 12:5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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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1、 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要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了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第1號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如果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報告的有效期及相關規

          3、 招股說明書的預先披露:

          4、 招股說明書的一般要求(5點)

          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并注明資料來源;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或萬元為單位;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招股說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以中文文本為準;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A4紙規格;內容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詞句。

          5、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一般要求(4點)

          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需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摘要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發行人的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摘要必須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不得出現與全文相矛盾之處;摘要刊登于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最小字號為標準小5號字,最小行距為0.35毫米。

          6、 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的刊登和報送:

          發行人應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1種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其他備查文件如發行保薦書等等也一樣)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查閱。發行人可將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及摘要刊登于其它網站和報刊,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報刊的披露時間。

          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報送: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內,將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證監會及其在發行人注冊地的派出機構。

          招股說明書的一般內容與格式

          1、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書脊、扉頁、目錄和釋義

          發行人應針對實際情況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給予特別關注。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扉頁上載有的內容包括:發行股票類型;發行股數;每股面值;每股發行價格;預計發行日期;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發行后總股本;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東對所持股份自愿鎖定的承諾;保薦人主承銷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等。

          【例1】 發行人應當針對實際情況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 ),提醒投資者給予特別關注。

          A “重大風險提示” B “投資風險提示” C “風險提示” D “重大事項提示”

          【答案】D

          2、 董事會聲明與發行人提示

          3、 招股說明書概覽

          發行人應在概覽中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發行人的主要財務數據及主要財務指標,本次發行情況及募集資金用途等。

          4、 本次發行概況:包括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例如股票種類,股數,發行方式、對象,發行費用等等)、本次發行的發行人和有關的中介機構、本次發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詢價推介時間、定價公告刊登日期、申購日期和繳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5、 披露風險因素的要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若風險因素可能產生嚴重不利影響,應作“重大事項提示”。對披露的風險因素應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有針對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1、 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的股本情況包括:前10名股東;前10名自然人股東及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涉及國有股的,應在國家股股東之后標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國有法人股股東之后標注“SLS” (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等等內容。

          發行人關聯方的情況:發行人應采用方框圖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職能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例4】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 )為止。

          A 最終的非國有控股主體 B 最終的外資控股主體

          C 最終的法人控股主體 D 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

          【答案】D

          發行人還應當披露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公司的股權及控制結構,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權或股權及控制結構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及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盈利能力的潛在影響和風險。

          內部職工股的披露要求。

          若曾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東數超過200人的情況,應詳細披露有關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變情況;進行過清理的,應說明是否存在潛在問題和風險隱患,以及有關責任的承擔主體等。

          發行人員工簡介及其社會保障情況。

          發行人應當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以及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做出的重要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2、 業務和技術:行業情況、業務情況、資產情況、特許經營權情況、生產技術及科研情況、境外活動情況、質量控制情況,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說明冠以此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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