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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與承銷資料-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發布時間:2010-11-22 15:29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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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條件 
            《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承銷與保薦業務。
            1.經營單項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3.同次發行的證券,發行保薦與上市保薦為同一機構;聯合保薦不得超2家。
            二、保薦機構的資格
            1.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⑴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⑶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提交的材料
            注:申請文件需由全體董事簽字
            三、保薦代表人的資格 
            1.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⑴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⑵最近3年內在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⑶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⑷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⑸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⑹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提交的材料
            注:申請文件需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四、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實行注冊登記管理
            1.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
            2.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
            3.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的變更:5個工作日內、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4.保薦機構的年度執業報告:4月份報送,法定代表人簽字
            五、國債承銷業務的資格條件和資格申請 
            1.國債分類: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
            2.國債的承銷業務資格:基本條件
            憑證式國債: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在40個以上。
            記賬式國債: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或者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者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3.發行與審批:記賬式資格審批由財政部會同央行和證監會實施,并征求銀監會和保監會意見;憑證式資格審批則由財政部會同央行實施,并征求銀監會意見。
            六、企業債券的上市推薦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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