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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版證券交易重點講義-第四章證券經紀業務第一節

          發布時間:2011-10-11 19:16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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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一節 證券經紀業務概述
            一、證券經紀業務的含義
          (熟悉)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托,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賺取差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分為柜臺代理買賣和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兩種。在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目前主要是指證券公司按照客戶的委托,代理其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的有關業務。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的對象。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
            證券經紀商與客戶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
            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證券經紀商的作用:
            (1)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2)提供信息服務。
            證券經紀商提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熟悉)
            (一)業務對象的廣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還具有價格變動性的特點。
            (二)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
            (三)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客戶是委托人,證券經紀商是受托人。
            證券經紀商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辦理委托事務,這是證券經紀商對委托人的首要義務。
            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證券、數量、價格、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托人的意愿。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即使是為維護委托人的權益不得不變更委托人的指令,也應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客戶資料的保密性
            三、證券經紀關系的建立
            (一)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掌握)
            1.講解業務規則、協議內容和揭示風險,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風險揭示書》會告知客戶從事證券投資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
            《客戶須知》讓投資者了解股市的風險、合法的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投資品種與委托買賣方式的選擇、客戶與代理人的關系、個人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實名制、嚴禁全權委托、公司客戶投訴電話等事項。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是客戶與證券經紀商之間在委托買賣過程中有關權利、義務、業務規則和責任的基本約定,也是保障客戶與證券經紀商雙方權益的基本法律文書。
            (熟悉)《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的內容包括:雙方聲明及承諾、協議標的、資金賬戶、交易代理、網上委托、變更和撤銷、甲方授權代理人委托、甲乙雙方的責任及免賠條款、爭議的解決、機構客戶、附則。
            (甲乙方聲明承諾見教材86頁)
            我國《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根據此項規定,證券公司已全面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在這種模式下,客戶與其指定的存管銀行、證券公司三方共同簽署《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
            3.開立資金賬戶與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資金賬戶是指客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專門用于證券交易結算的賬戶,即《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所指的“客戶證券資金臺賬”。
            證券公司通過該賬戶對客戶的證券買賣交易、證券交易資金支取進行前端控制,對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進行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
            開立資金賬戶遵守“實名制”。資金賬戶應與客戶開立的各類證券賬戶、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名稱一致、名實相符。
            客戶開立資金賬戶須本人到證券營業部柜臺辦理。客戶需提交文件:身份證明、證券賬戶、銀行結算賬戶等資料并簽署相關協議、風險提示書、授權委托書等。
            客戶開立資金賬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統稱密碼)。客戶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修改密碼。
            總結:證券經紀關系的確立過程
            1.簽署《風險揭示書》和《客戶須知》。
            2.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
            3.開立資金賬戶與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早期是由其經紀商即證券公司負責管理,通過其營業場所設立的資金柜臺辦理,或委托銀行代理。
            銀證轉賬: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銀行儲蓄賬戶的轉賬。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中國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實施“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通過指定存管銀行辦理,存管銀行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資金余額及變動情況的查詢服務。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變化:(5個)
            1.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銀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機構。
            2.指定的存管銀行須為每個客戶建立管理賬戶,用以記錄客戶資金的明細變動及余額。指定的存管銀行須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用以客戶證券交易交收資金的劃付。該賬戶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但其資金全部為客戶所有。“管理賬戶”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的二級明細記錄賬戶。
            3.客戶、證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銀行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明確具體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
            4.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全部通過指定的存管銀行辦理。
            5.指定的存管銀行須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其交易結算資金的余額及變動情況。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從制度上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維護投資者利益、控制證券行業風險、維護市場穩定。
            (三)委托人、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熟悉)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客戶與證券經紀商之間的代理關系,而并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當客戶辦理了具體的委托手續,則客戶和證券經紀商之間就建立了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委托關系。
            證券交易中的委托單,如經客戶和證券經紀商雙方簽字和蓋章,性質上就相當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在委托權限內辦理委托事務而達成的協議。)
            客戶是授權人、委托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投資者作為委托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托業務的權利。即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投資者委托的條件買賣證券。如果受托人沒有根據委托合同限定的證券種類、數量、價格、期限執行,委托人可拒絕接受,并有權要求賠償。在發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權變更或撤銷原來的委托指令。
            (3)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證券。)
            (4)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
            (5)尋求司法保護權。
            (6)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打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客戶作為委托人,必須承擔下列相應的義務: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2)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填寫開戶書,并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核。
            (3)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4)按規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如果發生違規的委托人賬戶透支的情況,委托人不僅有責任立即補足交易資金,而且須接受罰款的處罰。
            (5)確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結果。委托指令一旦發出,在有效期限內,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內容代理買賣的,委托人必須接受交易結果。委托人變更或撤銷委托,應盡快傳達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變更委托的,按變更后的委托內容代理買賣;撤銷委托的,應停止執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內,受托人已經按原委托指令內容買賣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須承認交易結果,辦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2.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在委托買賣證券的過程中,證券經紀商作為受托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
            (1)在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時,證券經紀商應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提醒客戶了解并注意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向客戶提供中國證券業協會統一制定的《風險揭示書》,提醒客戶認真、詳細地閱讀。
            (2)按規定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統一制定的必備條款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3)堅持客戶適當性管理原則。
            (4)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如委托人變更或撤銷委托,證券經紀商也應立即將變更指令傳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電腦主機。委托人撤銷或未能成立的委托,證券經紀商應退還其交納的資金或證券。買賣成立后,證券經紀商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立報告單交付客戶,并代為辦理清算、交收,將款項和證券及時交付給客戶簽收。
            (5)堅持為客戶保密制度。證券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漏。但監管、司法機關與證券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
            (6)如實記錄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變化。
            (7)不接受全權委托。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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