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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輔導講義(5.1)

          發布時間:2010-11-30 19:39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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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第5章 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一、銀行招聘綱

            5.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5.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5.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

            相關的處罰措施

            5.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知識要點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重點介紹了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管法律規定以及反洗錢法律知識等內容。監督管理是實現監管目標的一種措施。監管機構通過檢查監督可以評價監管對象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審慎經營規則。檢查監督權是一種行政權,既是監管者的權力也是其法定職責。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為多頭監管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除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的監管外,作為國有大型金融企業,還須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于公開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還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地方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還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監管。通過本章的學習,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監管和反洗錢法律知識,為依法合規從業奠定基礎。

            本章考點精講

            5.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通過、實施及修訂時間、修訂重點

            2.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檢查監督權的范圍

            3.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4.中國人民銀行行使全面檢查監督權的特殊情況及措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并于通過之日公布實施。2003年12月27日,進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計25處,修改后的條文增加至五十三條。

            修訂的重點是將原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直接審批、監管金融機構,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幣值的穩定以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5.1.1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1. 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 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 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 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 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 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 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 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 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5.1.2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5.1.3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由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的機構監管權并不排斥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功能監管權,并且兩者的劃分在現實操作中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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