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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資料(3)

          發布時間:2010-12-30 15:01   來源:公司信貸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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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一、保證人資格與條件

            1.保證人資格

            我國《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證人。

            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以下兩個含義:

            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二個含義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履行主債務的資力。

            作為保證人不僅要滿足上述兩個要件,還要受下述各條件的限制:

            ①《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②《擔保法》規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并進一步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企業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③《擔保法》規定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規定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并且,提供保證的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還要就提供保證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該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人評價

            信貸人員應對保證人進行嚴格的調查、評價。對保證人的評價包括確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和保證限額分析等幾個方面。

            (1)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①經商業銀行認可的具有較強代為清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接受為保證人:

            金融機構;

            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

            自然人。

            ②商業銀行不可接受下列單位作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廣播電臺、電視臺等;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2)評價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對符合主體資格要求的保證人應進行代償能力評價。對保證人代償能力的評價,包括代償能力現實狀況評價和代償能力變動趨勢分析,并按照規定程序審定保證人的信用等級,測算信用風險限額。

            (3)保證人保證限額分析

            保證人保證限額,是指根據客戶信用評級辦法測算出的保證人信用風險限額減去保證人對商業銀行的負債(包括或有負債)得出的數值。

            (4)保證率的計算

            在計算出保證限額后,還應計算保證率。通過計算保證率,進一步衡量保證擔保的充足性。保證率計算公式為:

            保證率=申請保證貸款本息/可接受保證限額×100%

            (5)經評價符合保證人條件的,由信貸人員撰寫《商業銀行擔保評價報告》隨信貸審批材料一并報送評價審查人員。如不符合條件,應及時將保證人材料退還,并要求債務人另行提供保證人或提供其他擔保方式。擔保評價審查人員及審定人員應認真審查保證人的材料和《商業銀行擔保評價報告》
           二、貸款保證風險分析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1)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擔保人不能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企業法人的職能機構。

            (2)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如果保證人沒有能夠代為清償借款人的財產,或者有財務但不具有處分權,或者有處分權但無法變現清償。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

            (3)虛假擔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稱的公司向同一家銀行的多個基層單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擔保,借款和擔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這樣的貸款,帶有一定程度的詐騙性質,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請借款時因銀行要求,不得不尋找業務關系較為密切的乙公司作為其保證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擔心自己被卷入擔保糾紛而遭受經濟損失,故而反過來也要求甲公司為其向銀行借款時作擔保。這樣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間的互保(互相保證)。這種形為在法律上并沒有被禁止,但銀行也必須小心對待。因為互保企業,只要其中一方出問題被其他銀行追訴,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擔保證責任而出現問題。

            (5)保證手續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辦理一筆保證貸款通常需要保證人出具保證函,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才能生效,銀行方面需要核對簽字與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現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公章,或者是未對上述簽字蓋章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等重大遺漏。此外,還存在保證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等一系列問題。這些都將使保證合同產生重大隱患,甚至導致合同無效。

            (6)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有關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就一筆保證貸款而言,如果逾期時間超過2年,2年期間借款人未曾歸還貸款本息,而貸款銀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那么該筆貸款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將喪失勝訴權。同樣,就保證責任而言,如果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有約定,應依約定;如果保證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責任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上述規定的時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

            (1)核保

            為了防范保證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實保證。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鑒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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