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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資料(4)

          發布時間:2010-12-30 15:01   來源:公司信貸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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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質押是貸款擔保方式之一,它是債權人所享有的通過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質物而使其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質權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給債權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以質物作擔保所發放的貸款為質押貸款。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一、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與抵押雖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本質上都屬于物權擔保,但畢竟是性質不同的兩種擔保方式,兩者有著重要的區別。

            1.質權的標的物與抵押權的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財產權利,動產質押形成的質權為典型質權。我國法律未規定不動產質權。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以不動產最為常見。

            2.標的物的占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不同

            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抵押標的物的占有,而質權的設立必須轉移質押標的物的占有。這是質押與抵押最重要的區別。

            3.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不同

            抵押權的設立不交付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權人沒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質押的場合,質權人對質物則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4.受償順序不同

            在質權設立的情況下,一物只能設立一個質押權,因而沒有受償的順序問題。而一物可設數個抵押權,當數個抵押權并存時,有受償的先后順序之分。

            5.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可以同時或先后就同一項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進行抵押。也就是說,法律允許抵押權重復設置。而在質押擔保中,由于質押合同是從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實際中不可能存在同一質物上重復設置質權的現象。

            6.對標的物孳息的收取權不同

            在抵押期間,不論抵押物所生的是天然孳息還是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權人無權收取。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況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孳息。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依法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貸款質押設定條件

            貸款質押中質物的占有權原則上應轉移給質權人,貸款質押以轉移質物占有和權利憑證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設定的各環節要求如下。

            1.質押的范圍

            (1)商業銀行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出質人所有的、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動產:

            ②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④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中的財產權等知識產權;

            ⑤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不動產受益權和租賃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侵權損害賠償、保險賠償金的受益轉讓權等。

            (2)商業銀行不可接受的財產質押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②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③國家機關的財產;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珠寶、首飾、字畫、文物等難以確定價值的財產;

            ⑥租用的財產;

            ⑦其他依法不得質押的其他財產。

            2.質押材料

            出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擔保,應在提送信貸申請報告的同時,提送出質人提交的“擔保意向書”及以下材料:

            (1)質押財產的產權證明文件;

            (2)出質人資格證明:①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營業執照;②非法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3)出質人須提供有權做出決議的機關做出的關于同意提供質押的文件、決議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作為出質人的,應查閱該公司或企業的章程,確定有權就擔保事宜做出決議的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4)財產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質的文件
          3.質物的合法性 (1)出質人對質物、質押權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動產出質的,應通過審查動產購置發票、財務賬簿,確認其是否為出質人所有。

            ②用權利出質的,應核對權利憑證上的所有人與出質人是否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要求出示取得權利憑證的合法證明,如判決書或他人同意授權質押的書面證明。

            ③審查質押的設定是否已由出質人有權決議的機關做出決議。

            ④如質押財產為共有財產,出質是否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質物、質押權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動產,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不得作為質物。

            ②凡出質人以權利憑證出質,必須對出質人提交的權利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時向權利憑證簽發或制作單位查詢,并取得該單位出具的確認書。

            ③凡發現質押權利憑證有偽造、變造跡象的,應重新確認,經確認確實為偽造、變造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④海關監管期內的動產作質押的,需由負責監管的海關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

            ⑤對于用票據設定質押的,還必須對背書進行連續性審查:每一次背書記載事項、各類簽章完整齊全并不得附有條件,各背書都是相互銜接的,即前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必須是后一次轉讓的背書人;票據質押應辦理質押權背書手續,辦理了質押權背書手續的票據應記明“質押”、“設質”等字樣。

            ⑥對以股票設定質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質押價值、質押率的確定

            (1)質押價值的確定

            ①對于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國債、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單、銀行承兌匯票等,其公允價值即為該質押品的市場價格。

            ②對于沒有明確市場價格的質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權等,則應當在以下價格中選擇較低者為質押品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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