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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不得扣除的項目

          發布時間:2011-11-08 15:40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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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十、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五)、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八)、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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