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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稅法》關于企業所得稅知識總結

          發布時間:2011-11-08 15:40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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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按25%計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按20%計算)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意:按20%計算)

            3.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5.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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