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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講義整理(12)

          發布時間:2010-06-16 20:0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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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基本內涵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將納稅人依法應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基本內涵:

          (一)稅務機關是稅款征收的主體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是執行稅法的專職機構,既不得在稅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也不得在稅法尚未失效時,停止征收稅款,更不得新開征一種稅。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三)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應納稅款全部解繳入庫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款如數解繳入庫。

          稅款征收在整個稅收征管中處于核心環節和關鍵地位,是稅收征管的出發點和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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