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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1年招聘文員公告

          時間:2011-08-08 05:58來源:未知 作者:bank 點擊: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1年招聘文員公告
           
           
          根據我院審判工作需要,決定招聘文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額
          文員3名。
          二、招聘人員性質和工資
          本次招聘人員實行聘用制,由我院簽訂聘用合同,月工資額為:大專1700元/月,本科及以上學歷2000元/月(含按規定應購買社會保險的個人扣繳金額及住房公積金個人支付金額)。每年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各發500元慰問金。每兩年考核合格后,可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大專學歷每晉升一檔工資,增資額為150元,本科及以上學歷每晉升一檔工資,增資額為200元),最多晉升四次。
          三、招聘對象和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畢業生和社會具有國家承認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能熟練掌握普通話和粵語,同等條件下本市戶籍人員優先;
          4、身體健康,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6年8月30日后出生)有體育、文藝特長的優先錄取。
          5、法律專業,熟悉電腦操作。同等條件下,持有亞偉速錄培訓證書者優先。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名。
          四、招聘工作安排
          (一)報名
          1、報名時間和地點
          報名時間:2011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共2天。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報名截止時間為8月19日下午5∶00。
          報名地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A座二樓大堂,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東路363號。
          聯系電話:020-82482913
          2、報名要求
          應聘者按照公布的招聘條件和要求,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學歷、學位證和有關證明(所有證件均要求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張(同底),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報名,不得由他人代報名。如報名人數少于3人,取消考試。
          (二)考試
          1、筆試
          ①時間:2011年8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
          ②筆試內容和方式:綜合科(包括法律知識和寫作),采取閉卷形式,不指定參考書。
          ③筆試地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機試(記錄測試)
          ①時間:2011年8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4∶30。
          ②機試內容和方式:按錄音內容進行記錄,可自行選擇使用電腦鍵盤記錄或亞偉速錄機記錄。
          ③機試地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3、面試
          ①時間:2011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以實際通知時間為準)。
          ②面試辦法和人員范圍: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辦法。在筆試和機試綜合分(綜合分=筆試×60%+機試×40%)合格(60分及以上)人員中,依高低排序,按招考人數1∶3比例進入面試;如實際人數少于9人,按實際人數確定面試對象。
          ③面試地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三)體檢與考核
          1、體檢
          1)體檢范圍:依面試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前3名為體檢對象;如實際人數少于相應的招聘名額,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檢對象。
          2)體檢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3)體檢標準,參考勞動用工的有關體檢標準。
          4)到指定三甲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應聘人員自行負責。
          2、考察
          考察方式以檔案審查為主,必要時到原工作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了解情況,其中應、往屆畢業人員必要時可到畢業院校了解情況。考察如不合格,在面試成績60分以上的人員中,按成績高低順序依次替補人選。
          (四)聘用
          經考察合格后聘用。被聘用者與本院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為1年(經考核合格后,本人同意可續簽),試用期為2個月。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本院負責解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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