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 證券發行與承銷資料-首次發行股票的條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資料-首次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0-11-15 15: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一、 IPO的條件 
            依據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發布實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如下:
            1、 主體資格:(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 獨立性:(1)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2)發行人的資產完整。(3)發行人的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4)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 規范運行:(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三種情形。
            【例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情形。
            A被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B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交所公開譴責
            C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交所公開譴責
            D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答案】ABD
            (4)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5)發行人沒有違規情形(6點,書124頁);(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形;(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 財務與會計:10個方面的要求
            募集資金運用:6個方面
            二、 IPO的內核、推薦和承銷商備案材料
            1、 保薦人的內核和推薦
            為規范保薦人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2001年3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商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各保薦人應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內核和推薦,開展股票發行主承銷商業務。
            2、 承銷商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的要求:主承銷商應當于證監會受理其股票發行申請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承銷商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包括承銷說明書、承銷商承銷資格證書復印件、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證券業協會可對證券經營機構擔任某只股票發行的承銷商資格提出否決意見。
            備案材料應經主承銷商承銷業務內核小組統一進行合規性審核。
            備案材料合規性審核的要點:(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2)承銷費用收取要符合標準:包銷傭金為包銷總金額的1.5%-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1.5%。(3)關于承銷團各成員包銷金額的規定:單項包銷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30%,最高不超過3億元;同時包銷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60%。(4)承銷團中的副主承銷商數量要符合規定:承銷金額在3億元以上、承銷團成員在10家以上可設2-3家副主承銷商。
            【例5】包銷傭金為包銷總金額的0.5%-1.5%。
            【答案】錯。
            三、 IPO的核準 
            1、 核準程序(有小改動):申報(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受理(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初審(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預披露(就是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要預先在證監會網站上披露)—發審委審核—決定(核準或不予核準。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自中國證監會做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2、 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
            (1) 發審委的組成: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證監會人員5名,證監會以外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3屆。
            此外,還要了解發審委委員的任職條件、解聘情形、職責。
            (2) 發審委委員的回避(6種情況):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指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擔任發行人或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委員或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3) 發審委會議:
            ① 一般要求:發審委會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得棄權。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② 普通程序: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適用普通程序規定。普通程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5票以上為通過,否則為未通過。公布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可以且僅能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
            ③ 特別程序: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特別程序規定。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否則為未通過。不得提議暫緩表決。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例6】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適用普通程序規定
            B 普通程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
            C 發審委審核普通程序僅能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
            D 發審委普通程序不公布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表決結果等內容
            【答案】AC
            四、 會后事項 
            據《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簡稱15號文)及《股票發行審核備忘錄第5號》的規定,發審會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具體要求有9項。
            主要注意有關數字:在證監會將核準文件交發行人的當日或發行公司刊登招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的前一工作日中午12:00以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向發行監管部提交“承諾函”,承諾自提交會后事項材料日至提交承諾函日止,無15號文所述重大事項發生。
            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有關說明提交后,經審閱無異議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補充公告。
            五、 關于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要求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后、股票未發行前
            1、 更換保薦人(主承銷商):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并重新辦理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受理手續。更換后的保薦人應重新制作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并對申請文件進行質量控制。發審會后更換保薦人的,原則上應重新上發審會。
            2、 簽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簽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的:更換后的中介機構應對申請IPO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及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保薦人對更換后的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應重新履行核查義務。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后更換中介機構的,證監會視具體情況決定發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發審會。
           

          分享到:

          Back to Top
          中国亚洲呦女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