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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托監察人的指定方式

          發布時間:2010-08-17 18:09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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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委托人規定 
            由委托人規定實際上包括兩方面含義: 
            (1)委托人直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信托監察人,被指 定者即成為信托監察人,無需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委托人也可以不直接指定信托監察人,而是在信托文件中規定選任信托監察人的范圍和具體方法,由受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按照規定選任。 
            2.委托人未指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信托目的,考慮到候選人的能力、經驗和責任心等因素,指定能夠勝任的、合適的信托監察人。 
            信托監察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法律對信托監察人沒有規定資格限制,依照民法一般原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破產宣告尚未解除責任者,不得擔任信托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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