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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托監察人的權利

          發布時間:2010-08-18 19:23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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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監察人的權利
            公益信托的監察人依法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權力,但他不是受益 人的代理人,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動,因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很難以受益人的名義行使權利。 
            信托監察人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但他采取法律行動的目的,不是為了讓自己享有信托利益,而是監督受托人適當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分配信托利益,促使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公益信托設立監察人不應影響委托人、特定受益人的監督權利。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權利,要求受托人提供有關情況。委托人、受益人難以或者不愿親自行使權利的,可以請求信托監察人依法行使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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