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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托監察人的職權

          發布時間:2010-08-18 19:23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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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監察人的職權
            依本條規定公益信托監察人的主要職權,限于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信托監察人提起訴訟是指就有關公益信托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實施信托,或者要求違反信托或管理不當的受托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信托監察人可以 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 
            (1)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信托監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 
            (2)受托人因管理不當致使信托財產發生損失或者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的,信托監察人可以請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3)受托人未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開或者未分別記賬,或者將信托財產轉為固有財產的,信托監察人有權請求受托人改正,并將由此獲月的利益歸入信托財產: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信托監察人有權請求受托人賠償損失。 
            (4)債權人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信托監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2、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其他法律行為是指有關公益信托的其他非訴訟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已經形成爭議或者糾紛,但不通過訴訟,而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其他訴訟外的方式解決:一類是不存在爭議,為了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或者實現某種民事權利,在訴訟之外進行的法律行為。 
            信托監察人的其他法律行為主要包括:(1)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做出的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核準。(2)公益信托監察人有權要求查閱、抄錄、復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的賬目等資料,有權請求受托人向其說明信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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